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5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21〕1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94号)精神,稳步提升财政对生态环境事业的保障能力,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结合本省实际,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省与市县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保障制度,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谱写美丽中国海南篇章,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定。

  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全省大气、土壤、水、海洋、应对气候变化、核安全与辐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监测等专项规划、跨市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跨市县流域生态环境规划、省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生态环境规划、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规划的制定,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水功能区划制定,省级“三线一单”编制及监管系统建设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开展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状况监测、辐射环境监测、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排污单位监督性抽测和监测质量管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省级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省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督察和省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建设与平台运行维护管理,跨市县间仲裁、纠纷监测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县范围内的非省级承担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入河入海排污口监测、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环境预警应急监测和监测质量管理,市县监督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执法检查和市县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建设与平台运行维护管理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省级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管理及评价考核,全省“湾长制”工作评价考核,省级排污口的设置管理,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调查评估,全省地表水环境承载力评估,省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及评估考核、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监督、碳排放权的监督管理,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温室气体碳排放核查,全省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和生态系统保护成效评估,省级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对维护全省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的全局性及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级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省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低碳试点示范,省级生态环境和低碳宣传教育、省级生态环境舆情监测工作,全省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调查,省级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省级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跨市县水体入河排污口摸底排查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承担的生态环境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调查,市县范围内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监督管理,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湾长制”实施推进,生态受益范围为市县的生态保护修复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县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整治及规范化建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市县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环境应急准备与应急能力建设,市县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市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培训和生态环境舆情监测等管理事务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跨市县及重点监控市县的大气污染防治、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辐射污染防治,重点海域、海湾海洋污染防治,跨市县及国家考核等重点水体的水污染防治(含地下水)和生态修复等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范围内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水污染防治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入河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市县范围内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省级生态环境领域法规、政策、标准、审计、技术规范、评估评价考核、环境信用评价等,统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及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牵头落实的具体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将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市县单位具体牵头落实的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自治县政府及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全省各级政府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规定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属于省级财政事权的,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属于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省和市县财政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的,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不足部分可统筹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要加强对市县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推进市以下改革。海口、三亚等设区的市要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具体方案,合理确定市、区两级的财政事权,理顺规范市、区两级的支出责任,要将适宜由市政府承担的生态环境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划市级,避免区政府财政承担过多支出责任。其他市县要结合本地财政体制实际情况,做好与所辖乡镇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

  (四)协同推进改革。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的协同和衔接,结合本方案,适时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确保行政权力在法规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本方案中未列的生态环境领域的其他事项,根据中央改革部署及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按照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要求,结合具体事项合理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并适时予以调整。

  三沙市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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